东营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下列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
➤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
➤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
➤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本,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被监护人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 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 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 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9)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人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代理(受托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1、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2、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3、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三、监护人代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四、户口簿说明
纳税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查询,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夫妻双方在一个户口簿的,提供常驻人口登记卡索引表(省外的不需提供)及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常住人口登记卡。夫妻双方未,合户的,分别提供其所在户口簿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省外的不需提供)及本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为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登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