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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生育津贴发放时间
参保女职工在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未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产假期满后,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下资料,每月1-20日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审核办理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①《参保职工生育待遇申报汇总表》;
②社会保障卡;
③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正常分娩、剖宫产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加盖医院骑缝公章),流产、引产提供门诊病历原件和B超检查单;
⑤费用明细汇总单(加盖医院公章)及医疗费用有效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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