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规定
(一)在犬只颈部佩戴智能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束犬链(绳)不得超过2米,并为大型犬只佩戴犬用嘴套;
(三)避让他人;
(四)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避开高峰时间并怀抱犬只或者收紧束犬链(绳)、贴身携带犬只;
(五)携带清洁工具,即时清理犬只便溺。
其他规定条例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犬只。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2、养犬人应当为饲养的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
鼓励保险机构开设犬只伤人责任险种,鼓励养犬人为犬只购买保险。
3、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二)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
(四)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
4、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公共区域: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教育机构、金融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宾馆、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
(五)公交车、出租车、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具有客运功能的车站;
(六)其他明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
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其管理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标识,工作人员有责任禁止犬只进入。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助残犬,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5、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规定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立标识,向社会公布。
居民委员会、居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文明养犬公约划定犬只活动区域。
6、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将犬只伤人情况报送公安机关。
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犬只伤人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免疫点进行免疫情况核查,不得隐匿、转移伤人犬只。免疫点应当将检验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将犬只伤人及检验情况载入养犬管理电子档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7、从事犬只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犬只饲养、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疑似感染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疑似感染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及时报告。
发生狂犬病疫情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8、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养犬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犬只未依法登记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处理,并协助提供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