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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公租房保障怎样申请 三河市公租房信息网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15 16:48:48
The Beginning

  三河市202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审批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切实做好我市202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工作,根据河北省及廊坊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对象

  符合本方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含单亲家庭和26周岁以上单身家庭(若申请人离异,离婚证登记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满一年);

  2.2020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74454元)以下,月家庭财产在60万元以下;

  3.在我市属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4在我市实际居住,如申请租赁补贴,需在我市租赁住房居住,并持有我市房屋租赁备案证。

  (二)新就业职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且有我市城镇户籍并在我市实际居住;

  2.年满18周岁且小于26周岁,未婚;

  3.申请时在我市工作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备案,且在我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纳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5.2020年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74454元)以下;

  6在我市无房,未承租公有住房,父母在我市没有房产(宅基地除外)或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或个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申请人离异,离婚证登记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满一年);

  2.持我市居住证,且在我市实际居住;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经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备案,且在我市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纳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2020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即74454元)以下;

  5在我市无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未以家庭或个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三、保障方式及标准

  (一)保障方式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行分级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保障类型分梯度对租金进行减免和发放租赁补贴。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独居申请人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二)保障标准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

  我市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查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确定并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每3年调整一次未调整的年度延续上一年度租金标准执行。2019年核定我市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为三河市区123元/m月燕郊高新区21元/m月。2021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执行标准为三河市区9.8元/㎡每月,燕郊高新区14.7元/㎡每月。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执行价格给予10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给予60%补贴;

  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持有三河市区房屋租赁备案证的保障面积内按12元/㎡每月的标准给予补贴;持有燕郊高新区房屋租赁备案证的保障面积内按9元/㎡每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2.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

  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0倍以下(即49636元)且家庭财产45万元以下的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

  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执行价格给予7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给予50%补贴;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持有三河市区房屋租赁备案证的保障面积内按9元/m.月的标准给予补贴;持有燕郊高新区房屋租赁备案证的保障面积内按6元/m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3.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

  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即74454元)且家庭财产60万元以下的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

  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内按执行价格给予4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的给予20%补贴;

  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持有三河市区房屋租赁备案证的保障面积内按4元/m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持有燕郊高新区房屋租赁备案证的保障面积内按3元/m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4.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给予实物配租保障。在保障面积内按执行价格给予4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的给予20%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等,由承租人按标准向相关企业缴纳。

  四、申请受理时间

  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于2021年9月21日之前完成初审并公示,将资料报市住建局。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

  申请人如实填写对应的《三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对填报事项的真实性长期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申请,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申请。居委会、村委会、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后报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

  本年度实物配租房源拟安排354套,其中三河市区24套,燕郊高新区330套。

  (二)初审和公示(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21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报送材料后,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家庭收入、财产、住房、劳动合同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组织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与汇总表(含电子版)和公示结果统一报市住建局。

  (三)审核及公示(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10月29日)

  市住建局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将申报信息转交各联审联查部门查档,各联审联查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查档结果加盖公章反馈至市住建局。

  经审核和联审联查程序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员)在三河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由市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是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登记为轮候对象。审核不合格的家庭(人员)由申报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四)实施保障

  结合申请保障意向,对审核合格的家庭(人员)实施保障。

  1.实物配租。

  由市住建局根据房源数量及位置,申请家庭优先保障类型和承租意向制定具体配租方案。

  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进行配租。

  实物配租房源不足时,按照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顺序进行配租。相同类型保障对象中,优先以下群体分配: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我市城镇户籍家庭成员中有二级及以上残疾、廊坊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警察、消防救援人员、我市公立学校在职教师(有教师资格证)的家庭。

  原则上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数多的家庭优先于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数少的家庭:

  我市居住人口数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优先于持我市居住证人口数少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中号的配租对象,与市住建局签订《三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费用缴纳和入住手续;未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缴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不予发放租赁补贴。对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未中号对象,按保障类型发放租赁补贴。

  2.发放补贴。

  由市住建局统计发放名单及核算补贴金额报市政府审批后发放到申请对象个人账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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