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一、申请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或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
2、2021年1月1日后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首次就业并在人社部门办理就业登记。
3、以家庭为单位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无自有住房且三年以内无房产出售记录,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住房困难的人员。申请人为未婚且未满28周岁,其父母在我区内有住房的,视为有房。
4、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视为有房:
1、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
2、拥有的宅基地房屋;
3、已办理商品房网签的房屋;
4、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房屋登记或网签信息记载有商业用房的;
2、在其他区域同时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3、被列为失信人及失信人法定代表人的。
4、按照规定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其他情形。已享受本市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租住人才公寓等保障性政策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发放范围。
2021年1月1日以后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申请条件的在保对象,可自愿申请转换保障类别,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住房租赁补贴政策,保障时间累加计算。
二、保障标准及期限
(一)大专及以下学历300元/月,本科学历350元/月,硕士研究生400元/月,博士研究生450元/月。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以上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补贴。同一家庭有多划j心6个月。跨区变换工作单位的,经新工作单位提报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保障,保障时间累加计算。
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
三、申请审核
(一)申请。
1、申请。申请人在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工作单位于每季度末月10日前一次性向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报前三个月符合条件人员名单。
2、所需提供材料:
(1)公积金证明;
(2)就业创业凭证和社会保障个人权益记录单(3)住房查询证明;
(4)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证明;
(5)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编号、产权人银行账号、产权人身份证;
(6)全日制学历证书﹔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等证明资料。
(二)审核
1、初审。工作单位集中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初审意见报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审批服务中心)。
2、确认。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材料3个工作日内,汇总申请材料、核查申请人及家庭名下网签备案房产、人才租房补贴及租住人才公寓情况;同时分别发区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公积金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人社负贵审查新就业登记、社保缴纳情况;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贲审查公积金缴纳情况。审查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区级住房保障部门。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其他审核事项按2019年《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由原审核单位及承继单位实施。
四、发放方式
由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推进中心向开发区财政金融部申请指标,按季度发放,审核通过当月起即计入保障期限,每季度首月15日前发放上季度的补贴,直接支付至申请人提供的(出租方)银行帐号,推行通过财政(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支付。
五、复核与保障退出
各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定期和动态复核。资料复核发现不符合保障要求的,停止发放住房租贯补。中员痕主动报送工作变动等其他原因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主动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及时办理退出保障。
失信惩戒。对以虚假信息和材料骗领补贴的,住房保障部门要及时核实、纠正、追回损失,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罚,在通报用人单位的同时,将失信人员名单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六、资金保障
阶段性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开发区财政金融部统筹,协调相关资金予以保障。本细则适用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细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