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公证处发布的《办理公证程序》:
为了使当事人明了办理公证的程序,遵守有关规定,并协助和监督公证处办证活动,提高办证质量和办证效率,制定本程序。
一、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的申请事项均可受理。
二、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四、公民、法人申请公证一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正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6、境外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等)需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律师或机构证明,或当事人所在地公证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国使领馆认证。
五、当事人应接受公证员的询问,实事求是地陈述申办公证理由及事实经过,对谈话笔录认真核对并签名;确实不能签名者,可由本人盖章或按手印。
六、公证人员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认为事实不清需要调查的,当事人要积极配合,提供线索和方便。
七、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
八、公证处办理的各项公证事务,一般从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结。疑难复杂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延期的原因由公证人员告知当事人。
九、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认证费及邮寄费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十、公证书当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