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境)回国人员、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员要求到我市定居的入户手续:
(一)原我市居民的港澳同胞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定居入户我市的,需向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的申请书;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批准入户后需收原件并开具《证件收存证明》);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4)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的经济来源证明;
(5)原籍户籍证明材料;
(6)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所投靠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二)台湾同胞要求到定居入户我市的,需向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和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4)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所投靠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三)归国华侨要求到定居入户我市的,需向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3)申请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5)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所投靠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四)出国(境)回国人员及外国籍人员要求到定居入户我市的,需向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和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4)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五)对经批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凭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办理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