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一、《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第七条第(三)点
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第三点第(二)点。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名、雇主签名确认或灵活就业人员所在社区盖章确认的灵活就业岗位和地址等证明材料;
(2)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5)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6)灵活就业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以上材料在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2.申请和核发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