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条件如下:
1、已办理异地生育就医核准手续的长期驻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在选定的异地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和(或)分娩住院等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2、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的生育医疗费用;
3、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参保职工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生育医疗费用;
4、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因分娩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二、所需材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以下资料: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疾病诊断证明原件、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3、 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 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
5、 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6、 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
7、 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窗口办理流程
参保人在医院收费处现金结算后,带相关资料到区内各镇(街)社保办事处办理,由办事处工作人员受理、复核并经办事处正或副主任审批后,报销金额划付到参保人提供的账户上。
四、网上办理流程
访问区网上办事大厅→登录(如果还没有登录帐号,先实名注册)→在首页事项查找栏里查找办理事项→点击在线申请→填写表单→上传相关电子材料(根据页面提示清单要求)→提交确认→凭业务受理号查询办件办理进度
五、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六、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