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企业信贷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障企业在各银行机构信贷余额不下降。
积极争取自治区新增信用专项贷款,用于支持疫情防控的医药产品和医疗器械制造及采购、信息技术支持、产品配套、交通运输、农业等企业。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确实存在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保监分局)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企业特别是为疫情防控和群众基本生活提供必需产品与服务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提供专项应急贷款贴息,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2020年2—6月份新增的企业贷款不低于50万元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的30%补贴, 贴息补贴期限为2020年2—6月份,每家企业贷款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积极争取自治区财政配套贴息支持。
贯彻落实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加大对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对疫情期间通过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的企业,担保手续费率降低至每笔1%。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三)实施融资及信用担保代偿的补偿。
鼓励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客运、物流、旅游、文化、电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农业等行业中小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在政策性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中增加权益性资产比例。
对为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因2020年2月至6月底发生的担保业务而产生的信用担保代偿损失,按实际担保代偿损失的20%给予补偿,每家被担保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注:
1.上述措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期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其中涉及财政支持的措施,市财政安排资金仅支持六城区和市属工业园区的企业和项目。
2.提到的“中小企业”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央和自治区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本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