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对占用、挖掘道路或者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等的施工作业,对需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路桥、管线工程等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进行审查核准。
二、大型工程范围
1、申请占用、挖掘道路施工作业期限需在7日(不含)以上的或7日内跨行政区域的。
2、申请占用、挖掘道路施工作业区造成的交通影响涉及范围较大或跨行政区域的。
3、申请占用、挖掘道路施工作业区需封闭道路中断交通或需对道路采取部分交通限制措施的。
三、申报主体
建设单位或施工作业单位(无建设单位时)。
四、工作受理
(一)、受理单位:交警支队秩序科。 在新区、锡山区、惠山区范围道路和滨湖区范围内的农村道路进行占用挖掘施工作业的,在所在地区交警大队受理。
(二)、申报材料
1、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申报表;
2、道路主管部门准予施工的批准材料(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抢修工程除外);
3、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方案编制参见《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 900—2010);
4、施工方案;
5、交通设施维护承诺书(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抢修工程除外);
6、涉及其他材料(选报材料)
五、工作流程
1、承办民警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充相关资料后再予以受理的口头意见,并告知时限要求;
2、审查《施工方案》、《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交通设施设置方案》等;
3、承办民警召集建设、施工单位以及辖区交警大队负责人进行现场勘察,核实相应的区域、地点、规模、形式、路线、时间等相关情况,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的意见;
4、承办民警将所受理的项目内容和对现场管理,安全措施要求等方面形成工作意见填报审批表,由部门领导审核并报支队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
5、对批准实施的工程,制发《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批复》给申请人。对不予同意的,以文字或口头形式告知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
重大工程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其他工程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及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