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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变更人及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关于变更公民民族成份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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