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服务对象: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出入境接待大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核材料---》审核通过的,报省厅出入境管理处审批并制证---》申请人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后在出入境接待大厅领取证件
所需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3、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4、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5、交验结婚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属于偕行子女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6、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