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规定: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情况证明;
2.家庭成员名下现住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4.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需提供职能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和特困职工证;
5.其他相关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社会保险等情况的审核和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及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建部门。
(三)区住建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区民政部门审核。
(四)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建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区住建部门,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建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建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同时报市房管部门备案。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住建部门作出不予保障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六)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保障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到市房管部门申请复核。市房管部门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