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塔湖周边A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改善广大居民的生活和居住条件,需对石塔湖周边A地块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现行法规和政策,现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补偿安置对象: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补偿安置依据:
1、《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淮政规〔2020〕1号);
2、《关于淮安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住建发〔2011〕67号);
3、《关于印发淮安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淮住建发〔2011〕68号)。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对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和安置,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合法建筑认定的具体规定是:
1、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的房屋为合法建筑。
2、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实施,城市规划区内在1984年1月5日之前建设的建筑物均视为合法,具体以市区1985年测绘图为准。
四、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奖金期为10天。
五、补偿安置方式: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六、补偿安置标准和计算方法
1、房屋补偿:
房屋补偿单价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土地性质、建筑面积等因素,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由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屋补偿款=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房屋评估单价。
2、生活配套设施拆装费、装潢补偿、附属物补偿和花草、苗木、树木补偿:
按《关于淮安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住建发〔2011〕67号)执行。
3、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每户补助350元。选择产权调换需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非住宅房屋:
房屋用途 | 计量单位 | 补助标准 (元) | 备 注 |
商业营业用房 | 平方米 | 10 | 餐饮业按铺面营业面积的70%计算搬迁补助费。 |
生产用房 | 平方米 | 20 | 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搬迁的,补贴标准上浮20%。 |
办公用房 | 平方米 | 6 | 含教学、医疗用房、办公设施的搬迁。 |
仓储用房 | 平方米 | 12 | 搬迁时实际物资堆储容量不足100%的,搬迁补助费总额按与实际物资堆储容量同比例计算。 |
4、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10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360元的按360元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
①过渡时间计算: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过渡时间出现零星天数时,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②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小高层、中高层建筑(7-18层)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19层及以上)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放弃安置的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余部分按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先按3个月结算,最终以实际过渡期限仍按上述计算方式及标准结算。
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2元/㎡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
5、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营业用房,应以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指房屋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下同)为基数,根据实际营业状况给予不超过3%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以非营业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为基数,给予不超过1%的补偿。
6、征收奖励(住宅房屋):
对在奖金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将旧房腾空交付拆除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如下:
①根据淮住建发〔2011〕67号文规定,凡在奖金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按时腾房交钥匙的,按房屋合法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房屋面积小,奖励总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户给予奖励。
②签约交房奖励。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面积按评估单价给予10%的奖励。标准为:房屋合法面积×评估单价×10%(装潢、附属物补偿及其他各类补助不包括在内)。
7、征收最低总额保障:被征收人仅有被征收的一处住房(含历史遗留的房产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生活配套设施拆装费、装潢补偿、附属物补偿和花草、苗木、树木补偿)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8万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淮住建发〔2011〕67号文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不足8万补足8万)。
8、小面积住房困难补助:被征收人仅有被征收的一处住房(含历史遗留的房产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且合法面积小于50平方米,在奖金期内签约并将房屋腾空交付的,按面积大小分档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见下表:
面 积 | 补助金额 | 备 注 |
30平方米以下(含) | 5万元/户 | 此项补助与《关于淮安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住建发〔2011〕67号)中规定的征收最低补偿补助标准不可同时享受。 |
30-35平方米(含) | 4万元/户 | |
35-40平方米(含) | 3万元/户 | |
40-45平方米(含) | 2万元/户 | |
45-50平方米(含) | 1万元/户 |
9、低保、大病、残疾补助:
对存在大病、残疾、低保等特殊情况的被征收人,在奖金期内签约并交房的,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见下表:
补助类别 | 补助金额 | 备 注 | |
残疾(含盲、聋、精神、智力、肢体) | 一级 | 6000元/人 | 残疾补助只限持有残疾证的被征收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享受。 |
二级 | 5000元/人 | ||
三级 | 4000元/人 | ||
四级 | 3000元/人 | ||
大 病 | 危重病 | 6000元/人 | 危重病包括:癌症、白血病、尿毒症、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抗排异药物治疗。 其他类疾病指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医院证明未愈,且一次性治疗自费在2000元(含)以上的疾病。自费在2000-4000元的贫困家庭补助2000元;自费超过4000元(含)的贫困家庭补助4000元。 大病补助只限被征收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危重病补助与其他类疾病补助不可同时享受。 |
其他类 疾病 | 2000-4000元/人 | ||
低保 | 2000元/户 | 以民政部门当年核准的低保证为准。 |
七、安置房源
住宅房屋安置房源一览表
安置地点 | 房型类别 | 楼号 | 户型 | 建筑面积(㎡) | 套数 | 备注 |
石塔湖周边地块公共住房 | 中高层、期房 | 1 | 三室两厅一卫 | 约103.03 | 3 | 毛坯房、管道煤气(入户费自理)。 |
三室两厅两卫 | 约121.28 | 6 | ||||
2 | 两室两厅一卫 | 约88.02 | 3 | |||
三室两厅一卫 | 约104.53 | 5 | ||||
三室两厅两卫 | 约123.05 | 3 | ||||
高层、期房 | 3 | 三室两厅两卫 | 约109.71 | 3 | ||
四室两厅两卫 | 约129.29 | 3 | ||||
7
| 三室两厅两卫 | 约111.16 | 3 | |||
四室两厅两卫 | 约131.01 | 4 | ||||
8 | 两室两厅一卫 | 约87.52 | 2 | |||
11 | 三室两厅两卫 | 约110.24 | 4 | |||
四室两厅两卫 | 约140.53 | 4 | ||||
12 | 两室两厅一卫 | 约86.3 | 3 | |||
三室两厅一卫 | 约102.5 | 3 | ||||
三室两厅两卫 | 约120.65 | 4 | ||||
雅乐苑(暂定名) | 高层、期房 | 4 | 三房两厅一卫 | 约106.72 | 3 | |
7 | 三房两厅两卫 | 约115.84 | 5 | |||
水韵祥和里(暂定名) | 高层、期房 | 8 | 三室一厅一卫 | 约85 | 3 | |
三室一厅一卫 | 约98.5 | 3 | ||||
15 | 两室一厅一卫 | 约77.6 | 2 | |||
康居花园 | 中高层、现房 | 11 | 三房两厅两卫 | 126.79 | 2 | |
16 | 二房二厅一卫 | 84.06 | 2 | |||
合计 | 73 |
商业用房安置房源一览表
安置地点 | 楼号 | 房号 | 套型 | 建筑面积(㎡) |
水润华庭 | 4 | 商铺104 | 二层商铺 | 74.88 |
商铺105 | 二层商铺 | 153.46 | ||
商铺106 | 二层商铺 | 72.48 | ||
水润华庭 | 4 | 商铺107 | 二层商铺 | 102.8 |
商铺108 | 二层商铺 | 102.8 | ||
商铺109 | 二层商铺 | 72.48 | ||
商铺110 | 二层商铺 | 160.02 | ||
商铺111 | 二层商铺 | 74.88 | ||
商铺112 | 二层商铺 | 74.88 | ||
商铺113 | 二层商铺 | 160.02 | ||
商铺114 | 二层商铺 | 72.48 | ||
商铺115 | 二层商铺 | 102.8 | ||
商铺116 | 二层商铺 | 102.8 | ||
商铺117 | 二层商铺 | 72.48 | ||
商铺118 | 二层商铺 | 68.64 |
注:以上各种套型房屋的面积最终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定面积为准。
安置房选择顺序: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腾房交钥匙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本着“谁先签先交,谁先选先定”的原则,协议签订后,凭《旧房接收交割单》至征收指挥部选房组,优先选定楼层、套型、房号。
八、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同一时点、相同方法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七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组成专家组,按规定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九、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其它问题
(一)装潢和附属物的拆除问题。被征收人须保持旧房完好,门窗、装潢、附属物等已补偿的项目不得私自拆除,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结清水费、电费和燃气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在补偿费中予以扣除。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的纠纷处理问题。被征收人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交付旧房后携带本人《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旧房交割单原件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办理收付房屋征收补偿款手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发生纠纷的,征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未尽事宜。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