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宿迁最低工资调整
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调整方案为: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80元,增加260元、增长12. 87%;二类地区2070元,增加240元、增长13.11%;三类地区1840元,增加220元、增长13.58%。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元,二类地区20元,三类地区18元,各类地区均增加3. 5元。
2018年宿迁最低工资调整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20元;二类地区1830元;三类地区16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二类地区16.5元;三类地区14.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017年宿迁最低工资调整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90元;二类地区1720元;三类地区15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元;二类地区15.5元;三类地区13.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014年宿迁最低工资调整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4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630元;二类地区1460元;三类地区12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4.5元;二类地区12.5元;三类地区11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