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注销:
公民自然死亡: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温馨提示:公民死亡后3个月内户口仍未注销的,派出所经过信息获取、调查核实、主动告知等程序后直接予以注销。
公民非正常死亡:
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尸体火化证明书、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
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
办理地点: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二)入伍注销:
办理手续: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依据人民武装部门提供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经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后,可以直接注销其户口。
办理地点: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另:对因入伍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收回其居民户口簿内页,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三)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注销户口:
办理条件: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注销户口。通过因私渠道在香港就业、就学居住满七年,并获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权的,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已在境外定居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办理手续: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
③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前往台湾定居注销户口:
办理条件:
前往台湾定居的,由本人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办理手续: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
③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出国定居注销户口:
办理条件: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出国定居的应当申报注销户口。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办理手续: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③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办理程序: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后,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
另:对因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收回其居民户口簿内页和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