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管理机构服务费拨付标准
市两创办与第三方管理机构签订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引进落地日常管理与运作责任书,自签订责任书起每3个月根据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引进落地情况,按照以下标准拨付服务经费。
1.对市外引进创业创新项目,按项目奖励资金总额10%的标准拨付服务经费;
2.对市内创业创新项目,根据累计项目奖励资金总额完成情况拨付服务经费:
(1)累计奖励资金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奖励资金总额3%的标准拨付服务经费;
(2)累计奖励资金总额在3000-6000万元(不含)的,超出3000万元部分按照奖励资金总额4%的标准拨付服务经费;
(3)累计奖励资金总额在6000-10000万元(不含)的,超出6000万元部分按照奖励资金总额5%的标准拨付服务经费;
(4)累计奖励资金总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超出10000万元部分按照奖励资金总额6%的标准拨付服务经费。
对第三方管理机构的服务经费原则上按照每3个月已核定的奖励资金总额进行核算。
服务经费含引进项目服务费、其他服务机构引进项目服务费、专家评审费、宣传推广费、会议活动费、平台系统维护费、咨询费等引进优秀创业创新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市外引进创业创新项目类别
非宁波市户籍人员到宁波创业创新项目;
宁波市户籍在外地就业人员回宁波创业创新项目;
非宁波市户籍在宁波就学的高校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宁波创业创新项目;
宁波市户籍在外地就学的高校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回宁波创业创新项目。
监督与检查
第三方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创业创新项目收取费用。市两创办加强对第三方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创业创新项目申报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管理机构、服务机构、项目申报主体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回拨付的奖励资金,取消其以后享受资金奖励资格,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记录计入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