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最大的民生。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广大学生及其家庭切身利益,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努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毕业生就业创业可享11项补贴4项“减免”政策。
十一项补贴政策:
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底。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自2013年起,将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调整培训补贴标准,将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课时5元至8元,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元。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自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对当年底仍未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从第二年开始申领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四、创办小微型企业租金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型企业(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按照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2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
五、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将符合条件的网络创业人员和网络创业企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从事微利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可享受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不超过4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扶持。对有发展前景、还贷及时、增加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经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给予二次贷款。
七、创业园区补贴。对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
八、创业项目补贴。对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补贴和一定数额的水电费补贴。
九、校园招聘活动补助。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和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给予定额资金补助。
十、新增就业补贴。对中小微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同时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新增就业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底。
十一、岗前培训补贴。从2013年起,提高小微企业岗前培训费的补贴比例,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标准对实际培训课时给予全额补贴。
实施四项“减免”:
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政府部门设立的各类公共就业人力资源市场,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
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毕业后2年和登记失业期间高校毕业生免收人事档案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