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核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本着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的宗旨,现就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核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然人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自然人的申请,并结合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权利人,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以2004年5月1日为界:登记簿记载登记日期在2004年5月1日以前的,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核实是否存在隐形共有权人;登记簿记载登记日期在2004年5月1日以后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以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为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仍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1.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2.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者变动,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者单独所有的;
3.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登记的;
4.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况。
四、其他事项。
1.为保护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权益,建议夫妻双方将属于共有但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申请登记在双方名下。
2.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与不动产登记机构无关。受损害方可通过向损害方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唐山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范围内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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