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公民申请户主变更的,公安派出所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户主户口迁出的,由其书面指定户内成员担任户主;户主户口注销的,一般由其配偶或子女担任户主。户主户口迁出或者注销后户中无成年人的,未成年人可以担任户主;
(二)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担任户主;
(三)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四)其他情况,由户内成员协商一致书面指定户主。户主已作变更的,应及时调整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
公民申请登记或者变更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户主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登记或者变更。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登记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