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未经公证办理房屋继承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未经公证办理继承登记的材料;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备注:(1)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重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等,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经查验或询问,符合本规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审核规则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4)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9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5、 税费缴纳凭证;
6、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办理时限:立等可取(不含公示期90个工作日)
个人持公证书办理房屋继承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记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继承公证书;
5、税费缴纳凭证;
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办理时限:立等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