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承德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承保居办[2018]61号及《平泉市202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要点》(平政办[2021]69号)要求,为加快解决平泉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现将2021年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限、地点
申报时限:自2021年8月1日-2021年9月30日(法定假日除外)。
申报地点:建设大厦1504室。
二、申报对象
1、在城市中心城区具有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实际居住(中心城区范围:东至卧龙镇三十家子村奥科新能源公司,南至污水处理厂及南岭上跨桥,西至平泉镇二道河子村下坝,北至卧龙镇北方食用菌交易市场)。
2、在城市中心城区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来务工人员(以社会保险证明为准)。
3、符合申报条件且具有平泉市户口的退役军人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
4、符合条件的在平泉市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等群体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每户确定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要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申请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转让房产(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
(四)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020年我市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倍以下,即32987元以下。
(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未享受住房保障。
(六)申请家庭人口以户口簿记载为准,已经结婚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记载的,以家庭实际情况计算。
(七)申请人离异的,离异时间满一年以上。
四、申报所需材料
(一)在城市中心城区居住且具有常住户口家庭应递交以下要件(提交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须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相关材料(已婚户提供结婚证、离婚对象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状况证明(拥有私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租住或借住他人住房的,需提供租住合同或借住协议);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报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时,除提交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依法与用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劳动保险证明;
2、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人员、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申请保障性住房时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退役军人申报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时,除提交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退伍证和户籍所在地村、乡镇出具无房(宅基地)证明。
(五)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或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将记入平泉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五、其他事项
(一)对2019年(含2019年)之前发放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可重新申报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
(二)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自审核合格后发放期限为12个月,届满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符合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户下年根据住房保障部门下发申报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通知可再次申报。
(三)对租住保障性住房(廉租房)进行复审,未提交资料复审的,取消保障性住房(廉租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