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对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经营店(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小经营店登记证。
本办法所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条件
申请小经营店登记,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申请小经营店登记,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小经营店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
小经营店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等生鲜乳饮品)。
办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所需材料:
(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四) 食品安全承诺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提供的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办: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时间: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登记,7个工作日内发放小经营店登记证。
续期:小经营店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失效的应提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材料齐全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向申请人发放新的小经营店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登记证编号不变。
有效期:小经营店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
费用:免费
以下情况可免于办理小经营店登记证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
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在其生产加工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的,不需要取得小经营店登记证。 小经营店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不需要取得小经营店登记证(当事人申请变更的除外)。到期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