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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法人和其他组织
办理条件
(一)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二)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
(三)经社会团体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驻本市的机构;
(五)经外事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派驻本市的机构;
(六)其他应当办理代码证书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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