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结算计算方法:
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共同承担,其医疗费用一般按项目付费方式进行结算或报销。其计算方法是:
1.住院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费用中个人首自付部分费用后,剩余部分为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
2.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进行分段计算,各分段内金额分别乘以各分段报销比例后相加即为本次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总额。每个自然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总额累计不超过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医保结算方式:
参保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部分(包括起付标准费用、首自付部分费用、自费项目费用等),由定点医疗机构从患者住院押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30日内(因生育住院及以新生儿住院的,出院后4个月内)凭以下材料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1.住院发票(收据联原件、加盖收费专用章)
2.费用总清单(加盖收费专用章)
3.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管理专用章)
4.诊断证明(加盖专用章)及出院证明(加盖专用章)等必要的资料。
注:
1.转外就医的应提供转诊转院手续;
2.急诊住院的应提供急诊住院手续;
3.异地居住人员住院的应提供异地居住就医相关手续;
4.因生育住院的,应提供《居民生育登记服务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新生儿住院的,应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跨年医保费用结算:
跨年度住院的参保居民,应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次年仍继续住院的,其上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上年负担的起付标准费用计入次年累计计算。
未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的,跨年度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截止到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年度的最后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