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由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登记站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在同一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内更换居住地的,应在更换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在省内跨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应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暂住登记满半年后,再办理签注手续。
拓展信息:
申领居住证需提供的材料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提交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未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交符合居民身份证采集标准的本人数码相片)和暂住登记凭证,并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二)有合法稳定住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之一: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连续就读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