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困境儿童。
困难群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价(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进入大病补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
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险年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一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017年,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 起付线以上分段按比例报销,不设封顶线。
困难群众 | 起付线以上分段 | 报销比例 |
大病起付线(含)以下,基本医保报销后合规自付费用 | 3000元-5000元(含5000元) | 30% |
5000元-1万元(含1万元) | 40% | |
1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 | 50% | |
大病起付线以上,大病保险报销后累计合规自付费用 | 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 | 80% |
5万元以上(上不封顶) | 90% |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