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一)基础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12万元。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单次住院报销限额为10000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住院起付标准:
1.州级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500元
2.县市级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含专科医院)
3.按分级诊疗制度正常向上转诊的,只计算起付标准差额部分,向下转诊的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三)特殊情况居民住院起付标准
1.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待遇的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重度精神病患者、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孤儿在州内一级和二级医院住院的,不计算起付标准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批准转省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未经批准到省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2000元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恩施州外省内市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在州内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上增加500元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湖北省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在州内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上增加2000元
(四)报销比例
1.参保居民在县市内一级及以下(含专科)、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85%、70%、65%
2.在州级二级(含专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60%、55%
3.参保人员未经批准从县市直接到州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相应降低8个百分点
(五)报销比例降低的情况
1.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州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在州内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低12个百分点
2.参保居民未经批准转州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在州内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3.参保居民在省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在州内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低3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