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我市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非居民自来水用户和特种用水户。
(二)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1.超定额(超计划)用水 30%(含)以内水量加价20%
2.超定额(超计划)用水30%不足50%(含)的水量加价50%;
3.超定额(超计划)用水 50%以上的水量加价 100%。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 50%、100%、150%。
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为各类别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三)用水定额及计量周期
非居民用水户和特种用水户的用水定额(计划)和计费周期,以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数据为准。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