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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23 02:37:31
The Beginning

  近日,省政府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那么,此次改革涉及哪些人员?改什么?怎么改?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

  实施范围:在职在编人员

  改革的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后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单位,要先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缴费基数和比例:300%封顶、60%托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按月缴纳。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即“300%封顶、60%托底”。

  缴费累计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从批准退休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这次改革,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通过将改革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为实现新老待遇平稳衔接,我省设立10年过渡期,对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10%,第二年退休的发放20%,以此类推,过渡期结束后,全部按新办法发放待遇。改革前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新人”——

  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中人”——

  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老人”——

  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原工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退休待遇。

  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业年金;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职业年金,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具体实施操作

  按照计划,江西将于2015年12月底前先行完成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已明确分类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参保工作,其他单位逐步操作到位。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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