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收入和住房认定
(一)下列收入可以认定为申请人家庭收入:
1.工资、薪金所得,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2.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3.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4.其它所得。
(二)下列住房可认定为申请家庭自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内的私有房屋;
2.申请之日前2年内转让的私有房屋(因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转让的房屋除外)。
3.有拆迁安置协议的(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
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
全市城区低收入(含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