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公民的出生日期一般不予变更。公民在户口登记或迁移过程中发生出生日期登记错误,可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及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办理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出生日期更正申请:
1.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公务人员,要求变更更正出生日期的(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要求);
2.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入户登记,后又提供补发的与原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3.曾变更过姓名或出生日期的;
4.系户籍补录的人员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5.系无《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后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6.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更正原因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原始证明材料: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登记机关存档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底卡等原始户籍档案材料
4.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等证明;独生子女证;在校学生学籍登记表;毕业证书;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原始档案证明等。所提供的辅助证明材料必须二种以上且相互印证
5.社区民警调查询问笔录材料:两名社区民警调查询问申请人和2人以上相关知情人谈话笔录,详细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造成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本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原因、申请人实际出生日期情况等,并告知被询问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言将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6.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出具变更户籍项目的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办理流程:
填写信息 →提交电子材料→ 审核 →受理→审批→办理 →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