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积金贷款指南
一、公积金贷款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二)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至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规定的时间,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自住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及建造、翻建、大修的普通自住住房等;
(四)已交付的所购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二、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1、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应由借款人提供的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如下:
(1)《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凡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不需提供,在分中心缴存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
(4)借款人及参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意抵押承诺书、担保书;
(5)婚姻状况证明;
(6)商品房购房合同;
(7)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8)家庭房产查询证明;
(9)个人资信证明(在分中心缴存公积金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
(1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
(11)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具体材料也可以咨询贷款银行,银行会根据实际情况告知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2、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应由借款人提供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如下:
(1)《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凡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不需提供,在分中心缴存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
(4)借款人及参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意抵押承诺书、担保书;
(5)婚姻状况证明;
(6)商品房购房合同;
(7)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8)家庭房产查询证明;
(9)个人资信证明(在分中心缴存公积金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
(1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
(11)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2)借款人除应向受委托银行提供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供卖方身份证、未办理过户的交易房产的房产证。
(13)按照《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交易的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贷款,应提供《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和《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原件及存入《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约定银行账户的首付款证明。
3、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除应提供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规定的材料(除商品房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凭据)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专业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
3.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建房款有效凭据。
4、单位集资建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单位及借款人除应提供新建自住住房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份: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立项批复;
2.市、区(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集资建房审查合格证明书》。
5、棚户区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由建设单位承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新建自住住房政策办理项目准入后,回迁职工除提供“回迁安置协议”代替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外,还应提供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
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当面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谈话笔录》,同时对借款人的购房行为和所提供的贷款材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购房行为真实、证件齐全有效、材料真实合法,并在所有贷款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签名,然后将贷款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纸质资料扫描形成影像资料。
经办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分别在纸质资料和审批系统中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注明受理时间后,将审批通过的公积金贷款电子信息和影像资料上传至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中心初审人员对受委托银行上传的公积金贷款电子信息和影像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上签署初审通过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受委托银行,同时说明退贷理由。
公积金中心初审通过的,由复审人员审批确认。受委托银行在贷款系统中收到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通过的信息后,及时办理房产(预)抵押登记手续,待房产(预)抵押登记完毕后,打印《委托放款通知书》、借款借据,并及时在贷款系统中请领资金。贷款经办银行通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签订《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温馨提示:公积金贷款审批期间断交公积金影响放款。
四、公积金贷款额度规定
首套房按照《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2022年5月22日印发)规定执行。两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70万元;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35万元。二套房按照《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2016年10月2日印发)规定执行。两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60万元(平阴、商河为50万元);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30万元(平阴、商河为25万元)。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参照《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第三章第六条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额和限额标准计算确定,在执行国家差别化信贷政策时按相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限额;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房产总价款规定的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按以下两个公式计算的最高限额。
公式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
公式二:住房公积金贷额度=借款人可贷额度+共同借款人可贷额度
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公积金可贷额度=本人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近6个月正常缴存平均数)×12个月×贷款年限×60%×本人连续缴存时间系数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连续足额
缴存6个月以上的正常缴存账户,缴存时间系数如下:
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
半年≤缴存时间≤1年 0.3
1年<缴存时间≤3年 0.4
3年<缴存时间≤5年 0.6
5年<缴存时间≤7年 0.8
缴存时间>7年 1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按上面两种公式分别试算,按最高额确定可贷款额度。每一笔贷款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只能选择同一种计算公式。
借款人家庭按以上两种计算公式计算的可贷款额度不足10万元的,可贷款额度按10万元确定。
五、公积金贷款还贷年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政策内容如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最长不超过按主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计算(主借款人为副处级以上女干部及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工作人员出具任职证明或高级职称证书后可延长至65周岁)。如果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超过规定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整年计算。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50年。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
六、公积金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规定
济南个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目前现行利率按建金[2015]126号文(2015年8月27日印发)执行,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为3.2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为2.75%。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还款方式依据《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第九条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注:“等额本息还款法”,是借款人每月以相同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每月金额和利息之和不变)“等额本金还款法”,是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逐期结算还清。(本金不变,利息减少)
七、公积金贷款的执行利率及首付标准
济南个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目前现行利率按建金[2015]126号文(2015年8月27日印发)执行,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为3.2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为2.75%。
首付款比例按照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细则(2017年4月20日印发)及《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2022年5月24日印发)规定,本市户籍缴存职工家庭本市无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视为首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
本市户籍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一套住房,申请住房贷款视为第二套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60%,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
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八、公积金贷款还款日扣款规定
公积金贷款的扣款方式:
1.依据《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最迟应在每期约定还款日前一日,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即还款卡)内。还款日当天中心向委托扣款方(即银行)发送扣款指令,由银行扣除借款人还款账户内当月应还款项,并反馈扣款结果。
2.若借款人未及时还款(还款日当天扣款不足),应在还款日当天及时将剩余应还款项存入还款卡,系统会在下一个工作日按上述扣款方式进行扣款,此情况不会形成逾期。
注: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不扣款(若还款日遇到节假日,会自动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扣款,不会产生逾期)。因公积金贷款的扣款方式为委托第三方扣款,对借款人的还款卡状态要求比较严格,如出现还款卡内资金充足,但未成功扣款的情况,借款人可至贷款银行核实并修复还款卡状态或在银行办理逾期柜面还款。请借款人保持还款卡卡面状态正常、卡内资金充足,避免发生逾期还款。
还款日的确定:
依据《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可选择下列三种方式的任意一种确定每月还款日。
1、借款人可任选一个日期作为每月的固定的还款日。如借款人不选约定还款日,应自动视为每月的20日为固定还款日。
2、约定还款日为借款起始日在全部借款期限内的每月对应日,如当月没有借款起始日对应日,则当月最后一日为约定还款日。
3、一年内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的,约定还款日为本合同到期日。
九、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地址、工作时间
(1)经十路服务大厅网点 :经十路17165号工作日:一楼审批大厅 9:00-17:00 二楼归集业务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周六、日:一楼审批大厅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电话:0531-12345
(2)政务服务中心网点 站前街9号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东厅工作日;9:00-17:00周六、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电话:0531-12345
(3)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网点 高新区舜华路750号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周一至周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电话:0531-12345
(4)莱芜服务大厅网点 莱芜区文化北路10号周一至周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电话:0531-12345
(5)钢城服务大厅网点 钢城区府前大街38号区财政局102房间周一至周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电话:0531-12345
十、济南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
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
服务时间:周一-周五9:00-12:00,13:00-17:00
建设银行经七路支行 地址:经七路386号 电话:82077288
工商银行趵突泉支行 地址:济大路11号 电话:82760166-8123
农业银行泺源支行 地址:经五路256号 电话:89913889
中国银行泉城支行 地址:八里洼路28号 电话:82986693
交通银行市中支行 地址:经七路249号 电话:86106252
邮储银行历下支行 地址:黑虎泉西路181号电话:86916017
招商银行济南分行零售信贷部 地址:经十路7000号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四区1号楼 电话:55663348
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个人信贷部 地址:黑虎泉路139号 电话:66677764
齐鲁银行泉城支行 地址:顺河街176号 电话:96588
中信银行济南分行个人信贷部 地址:泺源大街150号 电话:85180569
光大银行市中支行 地址:阳光新路刘长山路16号 电话:86155830
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 地址: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商务中心六区1号楼 电话:82097136
平安银行济南分行 地址:中润世纪广场13777号 电话:55685974
民生银行济南分行 地址:舜耕路28号舜耕山庄 电话:58660363
华夏银行解放路支行 地址:解放路62号 电话:81932162
莱芜服务大厅莱芜区文化北路10号 地址:莱芜区文化北路10号 电话:78891609
钢城服务大厅钢城区府前大街38号区财政局507房间 地址:钢城区府前大街38号区财政局507房间 电话:76880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