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根据《济宁市医保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新政策》:
部分参保职工退休时,因各种原因没有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针对欠费或未参保的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的基数统一调整为补缴当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不再与养老金挂钩。一方面,避免了因养老待遇计发不及时导致的医保无法补缴问题;另一方面,大大减轻了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压力。
针对参保人办理完社保退休未及时办理医疗退休的情况,我市优化了补缴期限和待遇享受期,若参保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至退休当月,只要在领取养老金的3个月内一次性补足医保缴费年限的,补缴后退休医保待遇可以追溯至领取养老金的首月。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