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人口计生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指城镇居民中非机关、事业组织和企业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参照《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鲁人口发〔2006〕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户籍登记或界定为我市城镇居民户籍;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非机关、事业组织和企业退休职工;
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且合法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年满60周岁。
二、排除情况
1.已领取机关、事业组织职工一次性退休补贴或加发工资5%的;
2.已领取企业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或加发工资5%的;3.因企业破产、改制、裁员等原因已领取与一次性养老补助同类别补偿的;
4.已享受特别扶助和农村奖扶政策的;
三、发放主体
符合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四、注意事项
1.原市、县(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失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并已办理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2016年1月21日(含21日)前办理退休的,按原政策和发放渠道于2017年年底前发放最后一次;2016年1月22日(含22日)以后办理退休的及2016年1月21日(含21日)前办理退休未及时申报的,按照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政策落实。
⒉.符合条件的人员自2016年1月开始按照标准发放;
3.已享受本文第二条(排除情况)政策的,不得重复发放。
五、其他要求
1.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与省WIS、公安户籍等信息进行比对,审核是否是独生子女父母、是否领取了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否享受了农村奖扶政策等,避免重复发放。
2.市卫生计生委将对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失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并已办理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情况进行汇总,以便县市区在发放中进行比对和查询。
3.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发放资金,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发放档案,确保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4月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