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业务类型 | 申请事项 | 所需材料 (可通过信息网络核查核验、户籍登记已记载或部门间并联、串联审核确认的材料,不再提交。暂无法联网核查核验、户籍登记没有记载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
户口迁入(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及现行政策规定) | 夫妻投靠 |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2.结婚证; | ||
3.出生医学证明(限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 | ||
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 ||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 ||
子女投靠父母 |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 ||
3.未婚声明(限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 ||
4.离婚证或协议书、判决书(限离婚投靠); | ||
5.一方属现役军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证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或岳父母)。 | ||
投靠其他亲属(限因父母死亡投靠其他监护人) |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2.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 ||
3.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 ||
收(寄)养迁移 | 1.双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卡); | |
2.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 ||
居住落户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2.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 | ||
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 ||
租房落户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2.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社保证明; | ||
3.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落社区集体户的除外); | ||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 ||
人才落户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人才落户的相关凭证; | ||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
调动和录(聘)用人员迁移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2.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 ||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
军官(士官)家属随军 | 1.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 | |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书和审批表; | ||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
大中专学校招生 | 1.学校情况说明; | |
2.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 | ||
3.录取通知书; | ||
4.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 ||
大中专学生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 | 1.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 |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 ||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回原籍 | 1.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 |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