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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暂停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足额补缴所欠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后,恢复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含欠费期间);
欠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出职工医疗保险,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再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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