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城镇公租房分配使用管理、运营维护、租赁补贴发放等,省住建厅印发近日《黑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依据《办法》,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空置。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符合条件申请人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办法》提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由户主或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具有当地户籍、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常住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从事公交、环卫等服务行业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也可由用人单位统一收集申请材料并完成初审后,提交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二)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
(三)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租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四)未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居住证;
(三)新毕业或在当地工作不满一定年限(原则上可限定为3-5年),具体年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五)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或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就业地居住证;
(三)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具体年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四)在当地无住房;
(五)个人或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租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联合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有关镇政府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