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办理指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号)第23条参保人因生育需要异地就医的,参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10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发生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第24条 参保职工因夫妻双方在本市均无直系亲属,可申请办理异地分娩手续,异地就医的医疗机构可放宽至具备助产技术资质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10号)第5条 异地居住就医是指长期在异地工作、生活的参保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手续,在异地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包括四类人员。第6条: 异地居住人员就医前,应在居住地选择一至四家定点服务机构(至少一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手续。
【申请条件】
申请人按规定在本市参保,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办理流程及办理地点】
参保人需要异地生育的,就医前由本人或代办人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选择1至4家可提供生育保险诊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医疗机构。
【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
2、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除上述材料外,相应人群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异地安置人员:本人异地户口簿原件(一份);
②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不需要提供单位外派证明有关材料,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为参保职工办理;特殊情况,参保职工本人办理的需做出书面承诺(一份,见附件),并明确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由职工到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
③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居住证、户口簿、房产证、租赁合同(附房产证)、购房合同等可以证明参保人异地居住的相关材料原件(一份);
④异地分娩人员:夫妻双方在本市无直系亲属回原籍分娩的,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通过金医宝手机app办理异地分娩)。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办理机构及咨询投诉】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