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部、工人调动户口迁移:
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函原件及复印件;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复印件(加盖鲜章);
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书面申请;
结婚证(仅限于夫妻分居调动或家属子女随迁)原件及复印件。
2.离退休人员安置户口迁移
老干部、民政部门的安置介绍信;
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书面申请。
3.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书面申请;
毕业后未分配单位需落户原籍的,凭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书面申请、户口迁移证;
非宜宾毕业生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的,凭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本人书面申请。
4.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学生转、退学户口迁移
办理转学户口迁移须提供: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转入学校证明;
办理退学户口迁移须提供:学校正式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书面申请、户口迁移证。
5.选调生(包括公务员录用)户口迁移
组织部门调令或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复印件(加盖鲜章);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书面申请。
6.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军官证(士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干部任职命令原件及复印件;
居民户口簿、随迁家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