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部、工人调动户口迁移:
1、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函原件及复印件;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复印件(加盖鲜章);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书面申请;
4、结婚证(仅限于夫妻分居调动或家属子女随迁)原件及复印件。
(二)离退休人员安置户口迁移
1、老干部、民政部门的安置介绍信;
2、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书面申请。
(三)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1、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书面申请;
2、毕业后未分配单位需落户原籍的,凭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书面申请、户口迁移证;
3、非宜宾毕业生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的,凭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本人书面申请。
(四)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学生转、退学户口迁移
1、办理转学户口迁移须提供: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转入学校证明;
2、办理退学户口迁移须提供:学校正式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书面申请、户口迁移证。
(五)选调生(包括公务员录用)户口迁移
1、组织部门调令或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复印件(加盖鲜章);
3、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书面申请。
(六)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落户
1、《转业军官通知书》、《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等;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书面申请;
3、居民户口簿(仅限于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安置地落常住户口的);
4、结婚证(仅限于夫妻投靠)原件及复印件;
5、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七)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1、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2、军官证(士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干部任职命令原件及复印件;
4、居民户口簿、随迁家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购房、投资类迁移户口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书面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按揭购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票据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九)引进人才迁移户口
1、本人身份证、书面申请;
2、市人事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书面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技术等级原件及复印件;
3、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投靠”人员落户(根据国发〔98〕24号文件精神,“三投靠”人员是指农村籍户籍迁往城市籍户籍或城市籍户籍之间的投靠迁移,不包括农村籍户籍之间的投靠迁,更不包括城市户口迁往农村)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投靠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迁移人书面申请;
3、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离退休干部安置除外);出具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
4、被投靠方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婚迁类户口迁移(指农村籍户籍之间的户籍迁移)
女到男方入户: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请;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地村、组同意迁入证明。
男到女方入户(女方父母系有女无儿户,只允许一位女婿迁入):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请;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村组出具的女方父母无子的证明;
4、村、组同意迁入的证明。
女方离婚后要求户口迁回原父母所在地(允许未成年子女随迁):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请;
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村、组同意迁入的证明;
4、未成年子女随迁需出具其父同意其户籍迁移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