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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
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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