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卧龙)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属有关企业:
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具有十分重要作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我州企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凡在我州境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含中央、省属驻州企业)都必须依法参加生育保险。驻马尔康县的中央、省属企业在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保险。驻外(成都、都江堰)的州属企业在汶川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保险。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由企业按照同口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总额的0. 5%向所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和管理:生育保险实行县级统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征收、支付和管理。
四、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程序:企业女职工生育、流产、节育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准生证》、新生儿《出生证》、职工本人《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书》、《流产证明》等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六、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和办法由各县自行确定。
七、州局将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和医疗费用的增加,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作适当提高。
八、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九、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平衡财政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挤占挪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编制预决算报告,经财政审核后实施。基金收缴支付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工会的监督。
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对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进行督促监察,对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