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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汇总(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31 16:07:15
The Beginning

  首套房提取

  一、购房合同提取

  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凭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办理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自住住房办理条件;

  (2)该住房未申请公积金贷款及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3)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含)以上;

  (4)职工及配偶距本人上次办理本项提取业务提取时间间隔一年以上。

  二、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

  办理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自住住房办理条件;

  (2)该住房未申请公积金贷款及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3)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含)以上;

  (4)职工及配偶距本人上次办理本项提取业务提取时间间隔一年以上。

  三、不动产权证提取

  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下同)后,可每三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办理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自住住房办理条件;

  (2)该住房未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3)职工及配偶距本人上次办理本项提取业务提取时间间隔3年以上。

  四、偿还住房组合贷款提取

  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可每36个月提取一次。

  办理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房办理条件;

  (2)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含)以上;

  (3)职工当前公积金贷款部分无逾期;

  (4)职工及配偶提取公积金归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距本人上次办理本项提取业务的时间间隔需满36个月。

  五、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

  办理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自住住房办理条件

  (2)提取人异地贷款信息已在本市登记

  (3)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以上

  (4)职工及配偶距本人上次办理本项提取时间间隔一年以上。

  【首套自住住房定义】

  职工及配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符合首套房办理条件:

  1.职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后在公积金系统中无购房类提取记录;

  2.职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后无委托扣划记录;

  3.2010年3月8日(含)后,职工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记录注:首套自住住房定义中的2010年3月8日,以当前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提取和贷款信息为准,不区分中心城区和新城区。


  二套房提取

  一、二套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办理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2)二套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

  (3)职工及配偶首套自住住房提取终止,一旦申请二套房提取,自动放弃首套房提取资格。

  二、二套房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

  办理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二套自住住房办理条件;

  (2)提取人异地贷款信息已在本市登记;

  (3)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以上;

  (4)职工及配偶距本人上次办理本项提取业务提取时间间隔一年以上。

  【二套房定义】

  通过下列条件查询,职工及配偶仅有过一套房的使用记录,再次购房属于二套房:

  1.2010年3月8日(含)后在公积金系统中购买住房类提取记录;

  2.2010年3月8日(含)后职工及配偶委托扣划记录;

  3.2010年3月8日(含)后,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记录。

  注:二套自住住房定义中的2010年3月8日,以当前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提取和贷款信息为准,不区分中心城区和新城区。

THE END

TAG:配偶  职工  住房  贷款  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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