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婴儿或未成年子女
新生婴儿(含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书》、《户口簿》到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办理落户。
(二)转业、复员、退伍(含志愿兵)军人
凭县、市(区)以上退伍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退出现役证》办理落户。
(三)随军家属子女
凭部队师(旅)以上政治部签发的批复、《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办理落户。
(四)购房者
凡在我区城市(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但户口在异地的,只要居住房屋手续完备并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购(建)房者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城镇)落户。
(五)投资兴办实业者
凡在我区城市(城镇)投资10万元以上者和被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凭聘用单位证明,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相关证明,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西藏自治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六)夫妻投靠
凡与我区城镇人口结婚的农业人口,具有合法的婚姻登记证明,已在配偶所在城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合法产权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准予在该城市(城镇)落户。
(七)弃婴
凭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办理落户。
(八)超计划生育子女
凭其父母亲《户口簿》、结婚证、落户地街办(乡、镇)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书》,可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九)父母投靠子女
凡男性超过55岁、女性超过50岁,身边无子女需到我区城镇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该城镇落户。
(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凡大、中专院校毕业被西藏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录用的,根据本人的意愿,办理落户手续,也可以不迁户口。
(十一)干部、职工调动
凡在西藏自治区内干部、职工调动,凭调令和单位证明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再实行发放准迁证和填写调动登记表的规定。
(十二)被判处劳教、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被判处劳教、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劳教、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十三)16周岁以下旁系亲属
迁户办理程序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派出所审核后报所辖地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