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中央驻疆行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二、受理机构和办理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央行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45号二楼中央行业部经办大厅)
三、部门负责人:樊爱银 电话:0991-3589838
四、岗位负责人:于 勇 电话:0991-3689957
承 办 人:
邱晓红 电话:0991-3689936
斯 俊 电话:0991-3689961
五、办理对象:
原中央行业统筹单位及其参保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核定、审核支付、社会化发放业务。
六、设定依据:《社会保险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新政发〔1997〕10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6〕59号)。
七、申请条件:
(一)符合退休条件的中央行业单位参保缴费人员;
(二)在职参保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
(三)参保人员定居国境外的;
(四)国家、自治区发布离退休人员调整待遇通知。
八、申请期限:
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料应当在每月5日前报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九、申请材料:
(一)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或老工伤工亡人员抚恤对象审批表;
(二)经核实确认的个人账户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三)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表、发放信息变更表;
(四)参保缴费人员出国定居证明、护照、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个人退付账户申请书;
(五)非因工死亡职工及退休人员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
(六)在职死亡人员死亡证明复印件;
(七)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查认定表;
(八)在职因工死亡需提供工伤认定书。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单位报送材料养老保险待遇相关资料。
(二)受理:
当即授理或告知补正。
(三)审核:
1.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核,即时办理;
2.核定每月正常发放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3.参保单位每月10日前报送一次性待遇支付材料,25日将支付计划提交社保局基金财务部拨付待遇资金。
(四)送达:
1.社会保险待遇经办资料次月交送中央行业参保单位;
2.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由基金财务部门拨付参保单位;
3.每月25日前将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数据提交代发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
十一、收费情况:不收费。
十二、办理时限:
1.待遇支付审核。参保人员退付个人账户、支付丧葬费、抚恤救济费,每笔业务在30分钟内办结,月待遇支付审核每月15日前办结,但最迟不得超过每月的18日。
2.社会化发放资料、资金提前1个工作日提供给代发机构,代发机构在接到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养老金打入离退休人员银行卡。
3.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为每月的5日至25日。
4.单位上报的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不全的,应及时退回单位,并说明原因。
十三、法律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日(周五下午政治学习),夏季: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监督电话:法规处执法监督:0991-3689665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0991-3689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