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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调整扬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投靠配偶户口迁入的房屋需为配偶或者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
提交的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5)结婚证;
(6)村组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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