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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案卷材料。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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