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第二次退侦意味着什么?
刑事案件第二次退侦意味着定罪证据不够充分或者有其他问题,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有问题的,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第二次退侦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第二次退侦嫌疑人也不一定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根据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三、案件被第二次退侦一定会免于起诉吗?
案件被第二次退侦不一定会免于起诉,免于起诉的法定情形是: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事实上,在退回补充侦查的时候,就应该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中告知退回补充侦查的具体原因,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的时间只有一个月,司法实践中很少有一起刑事案件,接连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如果存在这种情况,说明案情是非常复杂的。